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249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30325-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中慧第一城5幢31-3号。法定代表人万国保,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隆怀明,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建国,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因被告张建国已经履行缴款义务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