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指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伟芳本院在执行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伟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