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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39号

王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魁,王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张魁。被执行人王文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魁与被执行人王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忠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