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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33号

叶某甲与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某甲,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叶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永雪,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翟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