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归某某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新行审字第0006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清风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