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宁夏巨力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郭军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东庆,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牛竹宏,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巨力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竹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巨力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巨力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成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