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396号
原告:孟庆生,男,1949年4月1日生,汉族。
原告:苗淑兰,女,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徐锋,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生、苗淑兰诉被告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孟庆生承担。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