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84号原告苏秋燕,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锦江,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锦河,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秋燕与被告钟锦江、钟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秋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苏秋燕负担。
审判员 林王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