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6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某某出生,某某油田职工。被执行人刘某某,某某出生,无业。关于陈某某与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1895448.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678元及申请执行费40691元。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维国
审判员 孙旭忠执行员 王少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