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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614号

冯增录与董振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增录,董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14号申请执行人冯增录,又名冯增禄.被执行人董振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冯增录与被执行人董振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振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振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振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4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