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吴艺雄,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蔡银祥,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雄与被告蔡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艺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4元,由原告吴艺雄负担。
审判员 汤明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阿彬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