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温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田春,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涪陵区大斑指歌舞娱乐城经营者,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袁永树,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王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勇
代理
审判员 张艳
人民陪审员 韩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