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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372号

王红彦、刘顺美与苏新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彦,刘顺美,苏新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372号原告王红彦。原告刘顺美。被告苏新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彦、刘顺美诉被告苏新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彦、刘顺美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新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彦、刘顺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红彦、刘顺美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