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372号原告王红彦。原告刘顺美。被告苏新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彦、刘顺美诉被告苏新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彦、刘顺美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新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彦、刘顺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红彦、刘顺美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戚 搜索“”
王红彦、刘顺美与苏新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372号原告王红彦。原告刘顺美。被告苏新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彦、刘顺美诉被告苏新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彦、刘顺美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新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彦、刘顺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红彦、刘顺美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