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娇,女,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爱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君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娇与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雪娇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令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