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973号原告安×,男,1985年9月1日出生。被告刘×,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安×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韩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