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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973号

安×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安×,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973号原告安×,男,1985年9月1日出生。被告刘×,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安×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韩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