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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32-2号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32-2号

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乔春杭,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轶,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思青,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为33900元,由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少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