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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74号

靳松与许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松,许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74号

申请人:靳松,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黄保轩,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许诺,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申请人靳松因与被申请人许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9.5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并提供李明珠名下坐落于怀远县衙后街南侧书香园小区5号楼108房屋(房地权怀私字第××号)、靳贵武名下坐落于怀远县永平农机三厂房屋(怀私字第××号)、熊伟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友谊小区5号楼3-6-1房屋(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靳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许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9.5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李明珠名下坐落于怀远县衙后街南侧书香园小区5号楼108房屋(房地权怀私字第××号);

三、查封靳贵武名下坐落于怀远县永平农机三厂房屋(怀私字第××号);

四、查封熊伟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友谊小区5号楼3-6-1房屋(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崇仪梅

审 判 员  陈国琨

代理

审判员  迟郑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