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36号
申请执行人:孙家付,男,1938年3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刘安荣,女,1944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孙家付申请执行刘安荣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五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审 判 员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