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邢某某,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