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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少民初字第117号

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邢某某,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