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004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耿良永,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延庆县市政供暖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诉讼室主任。被告李金芳,女,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被告李金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敏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卫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