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67号
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兆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运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寿县亮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寿县亮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4元,由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