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立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仁,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13日,系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1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炳章,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日,住宝鸡市。原审被告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学仁,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周学仁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1184-1号民事裁定,以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渭滨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有关规定,金台区人民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由被告住所地即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之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宝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