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795号原告杨梅绒,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3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5640-0。法定代表人陈皓,院长。本院在审理杨梅绒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绒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梅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绒撤回起诉。
审判员 蹇 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