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9-1号
申请执行人:陈调娟。
被执行人:朱维新。
被执行人:单雅飞。本院在执行陈调娟与朱维新、单雅飞(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调娟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朱维新、单雅飞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0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