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854号
申请人:赵秀明,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黄同同,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赵秀明与被申请人黄同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秀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同同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查封价值为12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同同名下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12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