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11元,由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麦家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