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崔金跃。被执行人任信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制作的(2015)冀民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信菊名下的银行存款32640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增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