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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158号

陈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陈某。

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高怀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