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练刚。被告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