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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64号

赵书娴与赵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书娴,赵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64号

原告:赵书娴。

法定代理人:赵晗。

被告:赵鑫。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西关村西南。

负责人:刘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娴与被告赵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书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书娴负担。

审判员  杨立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