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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153号

倪红与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倪红,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红与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鹤劳人仲案字(2014)2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