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42-1号原告孔令新。被告王兴民。被告付立新。
原告孔令新与被告王兴民、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令新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兴民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和XXX号大型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贾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XXX的轿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但应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贾宏飞所有的车辆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为原告孔令新提供担保的贾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XXX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连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