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行初字第157号原告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乡耿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杨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济南市,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