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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532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钟建国、刘元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钟建国,刘元莲,杨水海,刘长征,刘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法定代表人郭长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建国,农民。被执行人刘元莲,农民。被执行人杨水海,农民。被执行人刘长征,农民。被执行人刘元利,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建国、刘元莲、杨水海、刘长征、刘元利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5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855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建国、刘元莲、杨水海、刘长征、刘元利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