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

胡政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慧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徐永辉,王伟玉,胡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慧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作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永辉,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羊郡镇东朱皋村。

被执行人:王伟玉,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蚬子湾村。

被执行人:胡政,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胡留村。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莱阳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