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92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谢宝山,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宝山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4年10月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宝山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9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钟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