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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433号

刘洪与平度市香山店办事处西潘家疃村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平度市香山店办事处西潘家疃村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433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

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山店办事处西潘家疃村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执字第1433号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