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梁成峰。被执行人贾同叶。被执行人张建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梁成峰与贾同叶、张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成峰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同叶、张建新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