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宋同周,男,1938年3月0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思党。
被告:吴贯坡,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同周诉被告吴贯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同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宋同周负担。
审 判 长 :齐静芳
人民陪审员 :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 王 珂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运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