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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05-1号

刘震与王心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震,王心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05-1号申请人刘震,男,住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心永,男,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心永驾驶的鲁NXXX**、鲁N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