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51号申请人王飞,男,生于1983年12月16日,汉族,住淳化县润镇甘沟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312160514。被执行人郭伟,男,生于1986年4月10日,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蒙家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60410205X。本院在执行王飞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伟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之前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新兵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军
代理
审判员 郗永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