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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24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与宋显锋、周晓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宋显锋,周晓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穆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良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宋显锋,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周晓容,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诉被告宋显锋、周晓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的4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沈桃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