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56号
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4-2,组织机构代码55678509-3。
法定代表人:陈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学英,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光珍,女,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邓贤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中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