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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482号

蒋康康与桂林市赛雅驾驶员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康康,桂林市赛雅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蒋康康,

被执行人:桂林市赛雅驾驶员培训学校,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一巷本院在执行蒋康康申请执行桂林市赛雅驾驶员培训学校关于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该案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以立为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先勇

审判员  李隆清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