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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652号

冯玉中与任文明、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玉中,任文明,王继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冯玉中,农民。被执行人任文明,农民。被执行人王继民,农民。本院在执行冯玉中与任文明、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