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郝秀春。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见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杜妹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
郝秀春与张国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郝秀春。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见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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