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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166号

郝秀春与张国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郝秀春,张国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郝秀春。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见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杜妹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