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袁文清,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祖荣,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文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刘祖荣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刘祖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陈杰民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