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45号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XX,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佑桂。
被告:李启友。
第三人:方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诉被告李佑桂、李启友,第三人方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为3627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727元,由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负担。
审判员 孟 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乔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