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6号

崔晨梅与申洪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晨梅,申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6号

原告:崔晨梅,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申洪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晨梅与被告申洪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晨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崔晨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旭东

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