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6号
原告:崔晨梅,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申洪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晨梅与被告申洪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晨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崔晨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旭东
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