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27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506-8。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兰英,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布丽君,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义春,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洋,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杨义春、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